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13 10:38:27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学杂费等项目的收入。
第十一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生均经费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依法取得的有关经费。
二、学费及杂费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学生缴纳的学费和杂费等。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校收费项目的规定
1.学费及杂费,即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和代收费。
2.其他费用,指未纳入上述收费项目,但按政府部门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人员的规定
1.教育成本费、代收款项统一由财务处收取,其他人员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2.对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由非财务处收取的费用,必须事先征得财务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才能收取,否则作违规处理。
3.其他费用的收取按财务处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收费金额的规定
1.成本费按学校规定收取,代收代支款项按家长选择的就读方式收取。
2.对于符合学校规定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按规定享受优惠。
3.教职员工的子女在本校入学,其成本费收费按学校规定办理,先到各学部办理预审手续,经校长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金额收取。
4.其他费用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批准、由学校公示的价目表收取。
四、收费流程
(一)学费及代收费
选择就读方式——>招生办办理入学手续——>缴费(现金/银行转账)——>各学部编排班级和住宿——>后勤处根据收费标准提供服务。
五、其他
1.财务处于每期开学前按规定制定价目表,报给董事会和校长。
2.财务处每期定提供学生交费明细表给各学部,如有学生交费与服务不符的或未交费的,应通知其向各学部办理续交费手续。
3.学生退、休、转学的,各学部应于三天内书面通知财务处,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各学部相关负责人承担。
4.财务处不定期对学生交费情况进行现场核对,将核对结果告知校办。校办应将核对情况作为当月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如现场核对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直接从其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5.其他未述及的收费管理,参照现有相关规定办理。
